受理日期: 2014年06月19日 申请人安徽某研究设计院与被申请人某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2对1商务出差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滤袋的平均透气量、*低允许拉断强度(经向、纬向)、50N下*大拉伸率(纬向)与双方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不相符。涉案滤袋的材质不全部为聚丙烯腈,基布上层、基布下层的材料种类为聚丙烯腈,夹层纤维和缝线的材料种类为涤纶;表面覆膜的材料种类为聚酯,与聚四氟乙烯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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