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日期: 2014年09月26日 申请人河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经被申请人陈某介绍购买马某生产的材质为316不锈钢丝和不锈钢丝网,用其生产成产品卖给业务单位,因不符合质量,遭拒付货款。该县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涉案检材材质是否为316不锈钢进行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2对1商务出差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送检检材1的碳含量偏高,检材1、检材2和检材3的镍、钼含量均偏低,检材1~3的成分均存在不符合316不锈钢要求的物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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